B類-持特定身心障礙手冊
(等級需達重度以上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申請辦法:
1.若被看護者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符合申請資格,則可直接使用此手冊
(證明)向新北市長照中心提出申請,不需要到醫院開立「失能診斷證明書」。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是以下列類別且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者才符合申請資格:
(1)平衡機能障礙
代碼:03 |
(2)智能障礙
代碼:06 |
(3)植物人
代碼:09 |
(4)失智症
代碼:10 |
(5)自閉症
代碼:11 |
(6)染色體異常
代碼:16 |
(7)先天代謝異常
代碼:16 |
(8)其他先天缺陷
代碼:16 |
(9)精神病
代碼:12 |
(10)肢體障礙(代碼:05,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首次申請者需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1)罕見疾病(代碼:15,限運動神經元疾病,初次申請者需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述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3.被看護者實際居住地在新北市者,請親洽中心辦理。
(檢附資料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本、申請人及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正本),
若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請務必另外附上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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