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補充訓練專區,跟著台灣一起說 生活會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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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
申請資格
1.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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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1.平衡機能障礙 |
5.自閉症 |
9.精神病 |
2.智能障礙 |
6.染色體異常 |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 |
3.植物人 |
7.先天代謝異常 |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 |
4.失智症 |
8.其他先天缺陷 |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11項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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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3.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
*若為植物人或巴氏量表評為0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可申請2名。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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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配偶。 |
二 |
直系血親。 |
三 |
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四 |
一等親之姻親。 |
五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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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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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
登記費&介紹費 |
17,000元 |
服務費(3年) |
6,000元 |
審查費 |
200元 |
勞工廳認證費 |
850~1435元 (依各個國籍) |
文件快遞費 |
1,000元 |
合計 |
24,900~25,6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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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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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
薪資 |
17,000元 |
加班費 |
2,268元 (星期日不休假,567/天,每月4~5天) |
就業安定費 |
2,000元 |
健保費 |
1548元(外勞自付372元,雇主付擔1176依健保級距調整) |
合計 |
22,6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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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工作滿一年,有7天特休假,未休則折算加班費。
申請之應備文件
1.申請人&受照顧人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2.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僅看護工)
3.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雇主親簽)
4.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
5.聘工詳情表
6.委任合約書(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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