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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補充訓練專區

外籍看護工補充訓練專區,跟著台灣一起說 生活會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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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發展署
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經濟部工業局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衛教資源專區

 

>>家庭看護工<<

申請資格
1.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5.自閉症

9.精神病

2.智能障礙

6.染色體異常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

3.植物人

7.先天代謝異常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

4.失智症

8.其他先天缺陷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11項之1)

 

2.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3.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
*若為植物人或巴氏量表評為0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可申請2名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配偶。

直系血親。

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一等親之姻親。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申請費用

 

 

項 目

金 額

登記費&介紹費

17,000元

服務費(3年)

6,000元

審查費

200元

勞工廳認證費

850~1435元 (依各個國籍)

文件快遞費

1,000元

合計

24,900~25,635元

 

每月支付費用

123
 

項 目

金 額

薪資

17,000元

加班費

2,268元 (星期日不休假,567/天,每月4~5天)

就業安定費

2,000元

健保費

1548元(外勞自付372元,雇主付擔1176依健保級距調整)

合計

22,640元

 

*勞基法規定,工作滿一年,有7天特休假,未休則折算加班費。

 

申請之應備文件

1.申請人&受照顧人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2.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僅看護工)
3.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雇主親簽)
4.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
5.聘工詳情表
6.委任合約書(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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